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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日期:2011-10-24   【打印】   【关闭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1.4

v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保险责任的终止

3.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3.3 保险费的豁免

3.4 失踪处理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3 宽限期

4.4 合同效力中止

4.5 合同效力恢复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事故鉴定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全残

6.5 意外伤害

6.6 毒品

6.7 酒后驾驶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9 无有效行驶证

6.10 潜水

6.11 攀岩

6.12 探险活动

6.13 武术比赛

6.14本合同约定利率

6.15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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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被豁免合同是指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合同,包括主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

被豁免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被豁免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2

投保范围

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见释义6.1)至55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被豁免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被豁免合同的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被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被豁免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已经足额支付本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保险费已被豁免的,不得增加被豁免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变更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限等。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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