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天-70周岁@保障期间:至105岁@交费方式:趸交、3年、5年、10年、20年
【产品特色】
享长久:满五年,年年领,最长至105岁,活得久,领的久。
享增额:品质养老金,年年增,每年增保额1%,最多递增20年。
享确定:生存金、祝寿金、品质养老金领取时间、领取额度写入条款。
享关爱:被保人未成年,投保人身故、全残,额外领取一倍生存保险金,至30周岁。
享优年:祝寿金保费全返,品质养老金逐年递增;优年社区,优先选择。
【保险责任】
注:1、保险责任概述是对保险责任的简单描述,详细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2、文中提及的各项保险金的领取均为年满相应年龄的保单周年日
【投保示例】
示例一
合先生,30岁,职场精英,家庭幸福美满,平时注重资金的积累,能肩负起家庭的责任,合先生为自己选择了合众福享金生年金保险,希望能兼顾子女教育,确保将来的养老品质,让养老金递增。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险金额 |
交费频次 |
月交保费 |
累计交费期限 |
合计年交保费 |
保险期间 |
合众福享金生年金保险 |
24,120元 |
月交 |
2,790元 |
10年 |
33,480元 |
至105周岁 |
合计 |
334,800元 |
合先生获得权益如下:
生存保险金 |
第35至第39周岁,每年领取9,648元,连续领取5年,累计领取48,240元 |
第40-59周岁,每年领取4,824元,连续领取20年,累计领取96,480元 |
|
祝寿金 |
第60-64周岁,每年领取总交保费的20%,即66,960元,连续领取5年,累计领取334,800元 |
品质养老金 |
第65-105周岁,首次领取9,648元,每增加一年增加领取241元,年满85周岁时,高达基本保额的60%,为14,472元。此后每年均可领取14,472元,若合先生一直生存,最长可领至105周岁,累计领取542,700元 |
身故保险金 |
等于已交保险费总和-已经领取的祝寿金 |
若上述生存金、祝寿金及品质养老金不做领取,则可进行累计生息,在合先生不同年龄段生存金累计账户价值如下:
保单年度末年龄 |
40岁 |
60岁 |
70岁 |
80岁 |
90岁 |
生存金总价值(元) |
58,372 |
314,705 |
857,845 |
1,352,170 |
2,073,967 |
示例二
合女士,30岁,公司职员,注重财务自由和生活品质,考虑到目前的老龄化趋势,未雨绸缪,合女士为自己选择了合众福享金生年金保险,希望能更好的享受生活。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险金额 |
交费频次 |
月交保费 |
累计交费期限 |
合计年交保费 |
保险期间 |
合众福享金生年金保险 |
7,680元 |
月交 |
930元 |
10年 |
11,160元 |
至105周岁 |
合计 |
111,600元 |
合女士获得权益如下:
生存保险金 |
第35至第39周岁,每年领取3,072元,连续领取5年,累计领取15,360元 |
第40-59周岁,每年领取1,536元,连续领取20年,累计领取30,720元 |
|
祝寿金 |
第60-64周岁,每年领取总交保费的20%,即22,320元,连续领取5年,累计领取111,600元 |
品质养老金 |
第65-105周岁,首次领取3,072元,每增加一年增加领取77元,年满85周岁时,高达基本保额的60%,为4,608元。此后每年均可领取4,608元,若合女士一直生存,最长可领至105周岁,累计领取172,800元 |
身故保险金 |
等于已交保险费总和-已经领取的祝寿金 |
若上述生存金、祝寿金及品质养老金不做领取,则可进行累计生息,在合女士不同年龄段生存金累计账户价值如下:
保单年度末年龄 |
40岁 |
60岁 |
70岁 |
80岁 |
90岁 |
生存金总价值(元) |
18,586 |
101,204 |
279,733 |
439,834 |
673,476 |
示例三
艾宝宝,0岁男宝宝,其父亲艾先生为给宝宝一个确定的未来,减轻成长的压力,为宝宝选择了合众福享金生年金保险,希望能让他们的爱伴随孩子一生。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险金额 |
交费频次 |
月交保费 |
累计交费期限 |
合计年交保费 |
保险期间 |
合众福享金生年金保险 |
11,560元 |
月交 |
930元 |
10年 |
11,160元 |
至105周岁 |
合计 |
111,600元 |
艾宝宝获得权益如下:
生存保险金 |
第5至第9周岁,每年领取4,624元,连续领取5年,累计领取23,120元 |
第10-59周岁,每年领取2,312元,连续领取50年,累计领取115,600元 |
|
祝寿金 |
第60-64周岁,每年领取总交保费的20%,即22,320元,连续领取5年,累计领取111,600元 |
品质养老金 |
第65-105周岁,首次领取4,624元,每增加一年增加领取115元,年满85周岁时,高达基本保额的60%,为6,936元。此后每年均可领取6,936元,若宝宝一直生存,最长可领至105周岁,累计领取260,100元 |
而立关爱保险金 |
180天等待期后,假设艾先生不幸在宝宝18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全残、身故,宝宝则会在随后每个保单周年日额外领取2,312元作为而立关爱保险金。直至宝宝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 |
身故保险金 |
等于已交保险费总和-已经领取的祝寿金 |
若上述生存金、祝寿金及品质养老金不做领取,则可进行累计生息,在艾宝宝不同年龄段生存金累计账户价值如下:
保单年度末年龄 |
20岁 |
30岁 |
50岁 |
70岁 |
90岁 |
生存金总价值(元) |
66,586 |
121,049 |
306,244 |
823,594 |
1,814,688 |
注:累积生存金是保单年度末应领未领生存金按生存金累积利率3.5%以年复利的方式累积而得,仅供参考,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生存金累积利率的预期或保证,实际的生存金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宣布。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1)-(8)项情形导致投保险人身故或(1)-(9)项情形导致投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项“而立关爱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在本主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故意自伤,但投保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