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避免“倒签单”鸡飞蛋打 保险欺诈终害人害己

【案例介绍】

2022年9月7日,客户张某来公司申请理赔,称2022年8月22日因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跟腱损伤当天就医于x县中医院并住院手术。

经调查核实发现张某实际是2022年8月18日晚9点左右在家门口骑自行车摔伤未在医院就医治疗,8月19日恰巧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保险,当天投保一份医疗险。此案明显属于先出险后投保的情况,张某的行为涉嫌“倒签单”。

【案例分析】

“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多见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是“打时间差”,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诈骗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一、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风险提示】

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倒签单”行为,殊不知一念之间就已经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保险金欺诈行为,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将触犯《刑法》。正所谓——

保险欺诈 害人害己

破坏公平 损害利益

扰乱行业 破坏经济

触碰红线 牢底坐穿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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